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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RODUCTION

如何设计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结构,使LP即参与投资决策又免于承担连带责任?

分类:律师文章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GP)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LP)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GP)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LP)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若有限合伙人LP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通常有限合伙人LP是出资更多的人,与普通合伙人GP并不熟视,对GP的能力、品德也缺乏深入的了解,因此,LP有深入了解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甚至左右投资决策的欲望。若不给LP这种权利,LP会出于种种担心而失去合作的机会。

如何设计有限合伙基金的交易架构,即使LP能够参与合伙事务,参与甚至左右投资决策,而又避免在法律上承担GP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呢?

一般来说,一个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的标准架构如下(图1):

【图1】 有限合伙基金典型架构

 1是典型的有限合伙型投资基金的架构形式,在我国,有的没有投资决策委员会,只有咨询顾问委员会,或者反之,只有投资决策委员会,而没有咨询顾问会员会。

有的结构设计中,因PL直接派人到决策委员会,参与投资决策(如图2)。

2模式是有限合伙基金架构中常见的形式之一。虽然这种架构满足了LP参与投资决策的要求,但也会因此而承担GP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

3模式中,虽然LP委派代表参与了咨询顾问委员会,但该委员会的性质是咨询而非决策,是给决策者提供意见和建议,虽然实践中,一个成熟的GP会充分考虑咨询顾问委员会的意见,但从理论上说,GP没有必须听取咨询委员会的意见的义务。

4架构设计中,投资人LP1,与GP设立有限合伙或有限公司作为新的GPLP1GP的名义,委派代表参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参与投资决策。这种方式,LP1既可以参与到投资决策中,又能避免承担GP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在实践中,还有的做法是,在投资谈判阶段,提前签署GP聘请LP信任的人员进入决策委员会的做法,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上述目的。

  

相关法律条文

第六十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七十六条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