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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RODUCTION

赵某诉王某、某咨询公司等十七被告代理词

分类:主要业绩
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罗杰作为其代理人,现结合本案的相关法律及事实,发表如下辩论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罗杰作为其代理人,现结合本案的相关法律及事实,发表如下辩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某咨询服务公司不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某咨询服务公司公司与原告系居间合同关系,被告在该起借贷关系中仅仅起到介绍联系作用,不参与借贷,并非借款人,也不是该借款的保证人、担保人,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二、被告某咨询服务公司司并未受让被告某五金有限公司的债务,某五金公司所称的股权质押、房屋抵押等是按照《最高额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之一,该担保是对合同约定借款本金700万元的担保,被告五金公司也未举示相应证据证明,故对其答辩不应当采信。 

三、原告要求被告某咨询服务公司承担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1、某咨询服务公司公司作为居间人,只是起到牵线搭桥、代为保管资料的作用,其所做均是按照居间合同约定的应尽的义务。居间人本身就是为了促成合同的成立,其作用就应该贯穿于整个合同签订的始终,不能因为说居间人履行了居间义务,就要求居间人承担还款责任。 

2、本案并未发生《居间合同(出资人)》第六条约定的事实,第六条第六款约定:“乙方推荐的出资人代表若发生非法占据甲方出借款项本息,由乙方负责追索,因此导致甲方利益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条约定的情况系,出资人代表在收到借款人还款本息后,未将该款汇入出借人账户的情况,该部分由乙方负责向出资人代表追索,而不是指的全款借款本息,也不包含同盈公司未归还的款项。庭审中,原告自己也陈述,某五金还款了30万元,出资人代表也如实将款转入了原告账户,余下的17万元未得到清偿是因为某五金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所致。 

3、本案并未发生出资人代表非法占据借款本息的情况,且原告也应当对上述事实及损失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且该事实也与本案系另案法律关系,故原告以此条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综上,请依法驳回原告对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予以参考! 

北京首善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