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依照法律规定,在出卖人出卖租赁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依据《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出卖人在未通知承租人时即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此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犯,会产生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
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应依照合同法有关合同效力的判断,《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也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所称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依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有限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